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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非法持有枪支罪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23:55:1947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武的父亲王某是一名猎户,持有火铳一把,其父亲王某去世前与被告人王某武住在一起,2008年其父亲王某去世后,该火铳继续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武家中,由被告人王某武保管,但被告人王某武从未使用过。

2022年6月27日下午,王某武在村民邓某的劝解和陪同下,主动到法相岩派出所上缴火铳(火铳为金属铁管发射管,木质材料铳柄),民警当场对火铳予以了扣押,然后依法将其传唤至武冈市公安局办案区进行讯问,王某武对非法持有火铳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7月4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武所持有的火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22年7月5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武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武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武持有的枪支系其父死后所传,王某武持有的目的并不是用于违法犯罪,且从未使用,被告人王某武又有主动上缴枪支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王某武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武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武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微法简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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