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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落在哪个当事人身上?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4:41:5244

任何涉案的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应该主动收集和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就面临着无法成立主张的风险和责任。

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案件事实应由哪方出具证据来证明,并且在诉讼结束时,如若案件事实仍有争议,由谁来担负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并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以上规定说明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负责按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并证实犯罪的责任和义务。

从上述可以看出,证明责任总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密不可分。举个例子,当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并移送案件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他们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已经确定的犯罪事实。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个案件提起公诉时,他们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并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决定。

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和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并有权冻结资产。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询问,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第一审法院的定罪判决必须是基于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如果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将会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的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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