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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咨询: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构成犯罪?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2:56:0242

原标题:杭州刑事律师咨询: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构成犯罪?

不久前,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殊点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坐副驾驶位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去年8月16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但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吴某所在的酒吧继续娱乐。

过了两个小时后,张某觉察自己不能再喝了,便要回家休息,吴某便提出由他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吴某,并由他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离开酒吧。

于是,饮酒后的2人不以为然的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吴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吴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7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8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吴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吴某在道路上驾驶,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吴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强调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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