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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咨询: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2:50:23135

原标题:杭州刑事律师咨询: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杭州刑事律师咨询: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咨询律师-杭州张涛律师

职务侵占罪,也是最近的多发犯罪,尤其对于这个很多民营企业家,都没有现代企业观念,觉得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就有可能会涉嫌这种职务侵占。

请注意,企业的钱并不一定是你自己的钱,法人的钱跟自然的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务侵占,它的客观构成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务,所以这里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要注意区分职务便利和职业之便,如果只是利用对某个工作,因为在这个单位工作,熟悉程度只是一种职业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便利的话,那肯定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就是特殊的盗窃,特殊的诈骗和特殊的侵占,只不过他利用的是职务之便。

自己主管经手负责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纯粹的职业便利,那显然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张某,是一个公司的司机,老板让他每次运货,运完货之后趁跑就把这个货款给收了。但是张某手脚不干净,经常在收货款的时候,就会抹掉一些货款,后来就被老板发现了,但老板也比较宅心仁厚,就把张某开除,后面老板又雇了一个人叫李某,还是让李某送货,他明确跟李某说,只负责送过货,不能收钱,但是呢,送完货之后,这个合作方,还是按以前的惯例把这个钱给了李某,李某一看钱在手上,那不收不合适,收了最后李某把这巨额的货款移掉了跑了。

那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李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呢?

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这个第三方供货方他陷入到了认识错误,把这个钱交给了李某,所以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啊,被骗人跟被害人是不一样的,被害人是公司,被骗人是这个收货款,那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利用的只是职业便利的话,那他就妥妥的诈骗。如果他利用职务之便的话,职权地位形成的经手主管负责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那他就是职务侵占罪。

但是第一个司机张某,因为张某是可以收钱的,所以张某就是妥妥的利用职务之便啊利用职务便利,那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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