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寻衅滋事被判刑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邹某(系残疾人)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于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484元。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在固镇县任桥镇、湖沟镇、仲兴乡等地,在居民办理红事、白事时,前往办事现场,利用被害人办事时害怕出现差乱的心理,采取撒泼打滚、自残等方式强行向户家索要财物。已查明,其向固镇县任桥镇、湖沟镇、仲兴乡十余名居民强行索要财物,共计索要现金250元(于某100元、王某100元、杨某50元)、香烟数条(刘某、李某、欧某、张某、黄某红黄山各一条,王某2、王某3玉溪烟各一条,高某普皖烟四包、杨某普皖烟两包,王某4普皖烟一条,价值共计1234元)。
另查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固镇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为:黄山(硬)11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4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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