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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昔日同窗担保借钱 谁料同学借钱不还

adminer2023年07月04日 21:19:3458

【以案释法 】为昔日同窗担保借钱 谁料同学借钱不还

近日,固镇法院受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刘某为许某的借贷提供担保,后刘某代许某偿还了借款,为追回代偿款刘某将昔日同窗许某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刘某、许某为同学关系,2021年刘某向案外人李某借款30000元,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担保。借款到期后,许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案外人李某遂将借款人许某、担保人刘某一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偿还李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刘某在许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202210月,经法院强制执行,刘某代许某偿还21424.89元。因许某迟迟不归还代偿款,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许某诉至法院。

因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许某说道:“最近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刘某能宽缓点期限。”在承办法官积极做工作下,刘某念及与许某彼此互为同窗,有着数十年的交情,同意许某于一年内还清欠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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