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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环甲膜穿刺未能解决上呼吸道阻塞,致咽喉异物患者死亡

adminer2024年01月30日 17:46:5046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阮某林因咽喉疼痛到x医院门诊就诊,该院门诊经检查未发现咽喉有异物,告知阮某林去x中心医院进一步检查。但阮某林未办理住院手续,而是于16时10分由其家属陪同到x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进行输液消炎治疗。

x社区卫生服务站接诊医生在看了阮某林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后,开具了生理盐水250毫升+力坦4.5克+地塞米松5毫克,5%葡萄糖250毫升+炎琥宁0.4克,左氧氟沙星200毫升两组药静脉注射。当左氧氟沙星静200毫升注射滴完,生理盐水250毫升+力坦4.5克+地塞米松5毫克注射至100毫升左右。

阮某林的病情症状仍未见好转,于是阮某林未打完剩下的药水,与其家属到x医院就诊。2017年9月22日17时48分阮某林由其家属背入x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立即行胸外按压,置口咽通气管,置口咽通气呼吸囊人工通气。接心电图监护,监测血氧,建立静脉通道,告知患者已经死亡,家属要求尽力抢救。

17:51经口腔气管插管,发现会厌水肿,声门不能显露,立即行环甲膜穿刺术,连接呼吸囊人工通气。17:54静脉注射。17:59拟接呼吸机,通知麻醉师来行困难插管,评估病情心电监护为直线,自主呼吸未恢复。18:05麻醉师插管成功接呼吸机。之后抢救至19:09期间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患者家属同意撤出抢救设备及停止抢救措施,并签字放弃抢救,医方宣布阮某林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误诊、漏诊、抢救措施不力、环甲膜穿刺不成功,是造成阮某林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三、x卫生服务站观点

阮某林在我站诊疗过程中,当事医护人员根据阮某林病情进行了告知及规范的治疗和护理,医生、护士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经公安部门的调查合法合规。根据鉴定结论阮某林临死前未发生药物过敏或输液反应。因此我站对阮某林的治疗无任何过错,对阮某林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四、x医院观点

患者阮某林于2017年9月22日下午2时50分来我院耳鼻喉科门诊就诊,考虑到患者有明显异物史,医生向患者说明情况,需要做纤维喉镜进一步检查确诊,因x医院条件有限,有纤维喉镜但没有异物钳,如果发现有异物不能取出对患者来说难以接受,所以建议患者到x中心医院做纤维喉镜检查确诊及治疗。

患者及陪同家属同意医生的建议,因当时已经过了3点,所以患者立即到x中心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患者第二次来我院是17时48分由家属背入急诊科当时告知患者已死亡,家属要求尽力抢救。从患者入院到19时9分宣布死亡,患者的死亡我院深表遗憾,但已尽全力抢救,无医疗过错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x市x卫生服务站及x医院在对阮某林的诊疗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并与其发生的后果有一定关联性;建议医方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40%(理论值)。其中x卫生服务站的过错参与度应为30%(理论值),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理论值)。

六、庭审意见

1、x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治疗措施为静脉注射,阮晓林的病症使用地塞米松的成人用量应为15-25毫升/次,x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考虑到阮晓林的症状严重性,采用保守的最小剂量的用量5毫升/次滴注,未达到与病情一致的剂量标准。x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治疗阮某林时存在上述治疗措施不力,没有达到缓解病症的治疗效果,应予赔偿。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阮某林在x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期间,因阮某林及家属未听从医生建议,及时转医院治疗,但其上述过错并未加重阮某林的症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效治疗、抢救时间;阮某林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患急性会厌炎迅速发生、发展的结果。

患者阮某林在x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时间较短,在治疗期间病症未见好转且自身难受的情况下,拔下针头离开诊所,其自行中断治疗;故x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赔偿比例为10%的责任。

2、阮某林从17:48背入x医院抢救室,医方进行了人工胸外按压和呼吸囊人工通气等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急救措施,至17:51医方发现阮某林会厌水肿即行环甲膜穿刺。环甲膜穿刺是最快解决上呼吸道阻塞的治疗方法之一,所以医方在抢救中行环甲膜穿刺术并无不当;

根据尸检鉴定报告,阮某林“气管及环甲膜未见破损(相应的皮肤针眼未贯通环甲膜及气管)”,可以证明医方在实施环甲膜穿刺手术时,未穿透成功;17:59医方通知麻醉科医生行困难气管插管,而18:05麻醉科医生才到抢救现场行口腔插管。

从上述时间来看,阮某林从进入抢救室到打通呼吸道已经经过了17分钟。而对于临床死亡的患者,最佳抢救时间为5-6分钟,医方延误了最佳时机,对此医方在抢救中有一定过错,其赔付比例为10%。

七、法院判决

被告x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原告徐某英80328元;被告x市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徐某英8032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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