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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胸闷送医后死亡,医方未按照诊疗规范救治须担责

adminer2024年01月30日 17:41:3449

一、患方陈述

2021年11月12日凌晨1时,因杨某会出现左胸闷症状被其共同居住人员紧急送往被告处救治,1时07分到达被告一楼急诊处后,在被告医护人员未采取任何初诊、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杨某会步行至二楼内科诊室。1时12分杨某会步行至二楼护士站诊室,后被告知杨某会于2时26分去世。

二、患方观点

自病人杨某会进入被告处致其死亡期间,被告没有对高危病人杨某会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且没有告知家属任何病情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被告的其行为在经济和精神上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原告虽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至今未果。

三、医方观点

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但我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死亡结果是因疾病所致,与我方诊疗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1、卫生服务中心在为患者杨某会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不规范,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六条,未尽全面、系统、详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参与度为15%。

2、原告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书部分认可,因有一些检材不具有真实性,故根据检材作出的鉴定也有一部分无法描述客观事实。总得来说我方认为鉴定参与度15%过低,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3、卫生服务中心质证意见: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作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五、难点解析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卫生服务中心拍照取得用于记录死者杨某会的抢救记录本。庭审中卫生服务中心出示的抢救记录本与原告拍照的记录本存在部分差异,如患者杨某会的血压值、是否记录有硝酸甘油等。

卫生服务中心对此解释称原告拍摄的是诊疗过程中护士人员临时记录的草稿,庭审提交的是诊疗结束后整理过的正式完整的抢救记录本。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再次组织双方就鉴定检材进行了认证。

因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有疑问,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经本院传唤鉴定人员李某到庭就鉴定事项接受了询问。鉴定人李某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在抢救过程中允许临时草记抢救经过,之后再另行整理成正式的记录本。

鉴定意见书最终是依据原告拍照的抢救记录本作为检材依据。未将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抢救记录作为检材理由是在卫生服务中心用药消费清单中并无硝酸甘油收费记录,故原告提供的照片更具有客观性。原告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病历行为,依法应推定具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六、庭审意见

结合卫生服务中心的属于医疗体系中最低等级的机构这一客观事实及患者杨某会所患疾病为急性心梗,通常情况下此种疾病发病本身具有一定的死亡率,故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对卫生服务中心在此次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对杨某会死亡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15%的判断具有客观性,本院对该判断予以采信。

关于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存在伪造病历,以及伪造病历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按照相关医疗诊疗规范,对抢救记录允许临时记录,之后另行整理正式记录本,故单凭原告拍照的抢救记录与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版本不一致并不能直接确认卫生服务中心伪造了抢救记录。

于本案而言,鉴定机构在做鉴定前召集双方再次对检材真实性进行了认证,双方并无异议,且采用的抢救记录亦是原告拍照的版本,故即便卫生服务中心确实伪造或篡改了抢救记录本,但鉴定机构并未按照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记录本作出鉴定,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依然能够客观反映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程度。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卫生服务中心是否伪造或篡改了抢救记录本,即使存在伪造或篡改行为,其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依然应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认定,而不应以伪造或篡改抢救记录为由另行加大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总计857,086.36元。卫生服务中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15%较为公平,即卫生服务中心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28,562.95元(857,086.36元15%)。

七、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128562.9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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