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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阴阳合同”“吃差价”“退一赔三”不划算

adminer2024年01月25日 19:02:1856

麻城法院带您避开购房中的“坑”

诚信315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

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落入“消费陷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麻城法院为您带来消费者维权案例,帮助大家“避坑”,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陈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价28万元,契税4200元。陈女士把房款和税款都支付给该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转代交,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交易完成后,陈女士于2022年10月从税务部门得知,中介公司代交的契税是2400元。疑惑的陈女士经查询,竟然发现税务部门备案的合同房价是24万元,比合同价减少了4万元。面对陈女士的质问,中介公司承认,为减少缴税、赚取差额,其私自替换含有房价的合同第一页,制作了房价为24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气愤的陈女士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举报。经税务部门处理,中介公司补交了契税400元。此时陈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契税4800元,扣减向税务部门交纳的2800元后,中介公司还截留1400元。2022年底,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超额收取的契税140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4200元。中介公司称,同意退还代收契税中剩余的1400元,但少交的契税,其已经按照税务部门的通知补交,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向陈女士代收房屋契税后,应如实缴纳相应税费,如有超收,应及时向陈女士报告并退还。但其不仅向陈女士虚报了税额,还故意造“阴阳合同”,降低房屋价格,隐瞒真实的代交税额,赚取差价。其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违反法定、约定义务,违反行业规范,足以认定为欺诈。陈女士购房用于居住生活,属于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退一赔三”。法院根据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介公司向陈女士返还多收的契税1400元,并作出三倍赔偿即4200元。双方服判息诉,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交易,诚信为本。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掌握的交易信息更加全面,对办事流程也更加了解,但如果其将这一信息优势用于欺瞒消费者,以便自己“吃差价”,赚的是蝇头小利,丢的是诚信根本。人民法院对这种失信的违法行为,会坚决亮剑,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注意风险防范和证据保存,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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