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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分期购车不还款 依法判决给付欠款及利息

adminer2023年07月04日 21:40:01271

【以案释法 】分期购车不还款 依法判决给付欠款及利息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苏某给付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欠款108000元及利息。

案情回顾

202011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车辆,因资金不足被告欠原告购车款108000元。双方约定欠款108000元分期24个月给付,自2020125日至2022115日每月给付本息合计5099.08,利息合计为14377.89元。同日,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至今未给付购车款108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欠款108000元属实,每个月利息加本金是5099.08元。”

“车辆挂靠在原告那。”

“因为营运状况不太好,收入只够家用,我现在没有钱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车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8000元、自2020125日至2022115日的利息14377.89元及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21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月利率0.5547%计算的利息,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及利息约定,故本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对案涉车辆的价值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车辆登记车主非本案原、被告,被告陈述案涉车辆已出售且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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