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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 9个典型刑事案例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23:13:5044

文|朋信律师

对判决书中含有“厂办大集体”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进行检索,共检索出20个刑事案例,作者筛选出以下9个与厂办大集体改制有关的案例进行点评。

案件1: 宁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4)梅刑初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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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善,职工积怨,引发后续的非正常信访、寻衅滋事等过激行为,最终触犯法律。

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多为上世纪末开始工作,在当时,他们为国家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很多职工都是在集体企业工作了一辈子,没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和途径,加之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候,他们的年纪已经过了最佳就业的时期,另谋出路困难较大,因此,对这部分职工在安置方面要非常重视,谨慎处理,一旦处理不善很容易导致职工情绪,引发新的矛盾。

案例2:牟某某、石某某敲诈勒索罪(2017)黑0521刑初178号

律师点评:

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候一言不合就闹事儿的情况频频发生,本案是职工在买断工龄的情况下,又提出恢复职工身份、兑现厂办大集体待遇、兑现补偿金、为全体职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比例部分等信访要求。在被商务局否定以后进京非法上访,最终向商务局长敲诈勒索而被判处敲诈勒索罪。由此可见,职工安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职工合理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对于不合理要求,也应当做最坏的打算,预判风险,尽力想办法疏解怨气,避免矛盾。

案件3:史某某诈骗罪(2017)黑0781刑初36号

律师点评:

骗子假借能办理厂办集体退休而骗取好处费,并屡屡得手。由此,我们得到警示,首先,应当让员工了解职工安置方案是需要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的流程,其次,应当将确保员工理解了职工大会的安置方案,再次,应当提示职工预防受骗,避免员工因无知或消息闭塞而上当受骗。 

案件4:高某行贿、受贿罪 (2016)皖0421刑初365号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在厂办大集体任董事长,所犯罪名为行贿,受贿罪。你可能会奇怪,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即使收受贿赂,难道不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认定吗?事实上,对于那些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集团旗下的大集体企业,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大集体企业的高管受母公司委任到大集体企业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工作,法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例5:徐某、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罪 (2016)豫0103刑初196号

律师观点:

与案例4如出一辙,本案的被告人为某厂办大集体的经理。本案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处置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被告人作为公司的经理有权分配公司的财产,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系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便利,将非国有企业的财物非法占有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没有采信辩护人的意见。

案例6:廖某私分国有资产罪(2016)晋0106刑初669号

律师观点:

该案是典型的大集体企业出资有瑕疵,对财务人员处置资产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还是正常的处置本企业的资产有所争议。法院根据工商登记,认为涉案企业均系国有公司。虽然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公司国有资金的注入有不规范的方面,但在注入资金演变过程中,均有国有资金的注入,其存在的瑕疵并不能改变三个公司系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因此,以非法手段套取国有资金,额外给其职工再次发放奖金、补助、节礼或用于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均属违法行为,应予惩处。 

案例7:魏某某、马某受贿罪(2017)黑0524刑初38号

律师观点:

本案是典型的被告人雁过拔毛,两位被告人共同商议,决定在为职工办理改制过程中收受贿赂,收取贿赂款后相互告知并统一保管,最后予以分配。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办理大集体改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本案为大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敲响警钟,切莫图小利而失大义。

案例8:张某某诈骗、贪污罪(2018)黑7503刑初10号

律师点评:

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如果负责人员安置的人动了歪脑筋会怎么样呢。看看本案,被告人负责某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工作。在明知郑某某等17人尚未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及未确立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虚构厂办大集体养老金收费标准,骗取郑某某等17人人民币875000元,构成诈骗罪。厂办大集体改制,职工安置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主管部门在选择负责人的时候,可要擦亮眼睛。

案例9:宋某某、盖某某诈骗罪 (2014)江刑初字第62号

律师点评:

本案是负责大集体改制劳资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编造退休人员档案,使他人以盖晓妍身份虚假成为大湖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员工,并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他人以盖晓妍名义经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6543.44元,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57038.07元。并以盖晓妍名义参加大集体改革,与大湖煤矿综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骗取经济补偿金5280元。本案为两被告人合谋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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