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张强律师|虚假诉讼性诈骗案存疑不捕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8:58:4254

一、引言

近年来,以涉嫌虚假诉讼发起刑事控告,越来越成为争端解决常用手段。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应诉方和利益关联方,难以在诉讼程序中挽救局面,直接运用刑事手段,以对方涉嫌虚假诉讼提起控告,进而以虚假诉讼、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可以达到釜底抽薪、彻底扭转局面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争端矛盾盘根错节,事实认定难度大,法律层面上,刑民交织衍生出法律定性疑难复杂。因此,在个案中理清罪与非罪,需要辩护人积极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研究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二、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共同入股、经营某物流公司,也曾合伙经营柴油生意,十年间,双方互有借贷关系,因合伙经营亦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后双方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产生分歧。

2019年李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归还李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李某的事实和理由是:王、李系同县老乡关系,经其他老乡介绍认识。2104年起,王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借款110万元,期间王某归还本金和利息若干,合计剩余本金70万元。

王某辩称,不同意归还借款。王某曾向李某借款,但已经还清,相关转账钱款的性质不是借款,系合伙经营李某给王某的利润分配和业务往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凭金融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辩称转账是偿还其他之前债务或其他债务,王某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向李某应归还借款金额为40万。

判决生效后,2020年9月,王某于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向李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某物流公司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请求判令李某及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王某仅凭银行转账发起诉讼,本案中没有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借贷合意的证据,相关转转凭证没有备注为借款。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李某归还21万元借款,某物流公司归还借款46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审二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安排证人刘某等数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等人在某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将购车款打至王某账户,再由王某将钱款转至某物流公司,因此王某后续转账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公司经营收入。王某的民间借贷诉讼系虚假诉讼,目的是诈骗李某和物流公司财产。公安机关接报后,随即以诈骗罪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辩护工作

王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笔者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接手案件后,首先需要理清以上案件事实,在报案人报案和公安立案的事实基础之上,寻求案件突破口。经过多次会见,详细了解案情,笔者认为,本案的辩护着力点在于:

1.报案人刘某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如何反驳推翻刘某等人不实控告?

2.如何在现有事实框架内评价王某的起诉行为?王某起诉行为能否评价为虚假诉讼,进而以诈骗罪定罪?

3.报案人刘某和李某存在何种利益关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无受到案外因素干扰?

经过细致的事实梳理,取证和法律研究,笔者认为:本案系李某捏造事实控告,侦查机关不当介入民事纠纷的错案。事实层面上,李某指使多名证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捏造款项资金走向。法律层面上,王某凭借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没有虚构事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辩护意见概括:

1.经过调取工商登记材料,报案刘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该销售公司股东为王某及其配偶,与李某不存在关联,对销售营业收入没有使用、支配之权。

2.报案人刘某等人在李某名下物流公司挂靠运营,李某对刘某等人有监督、管理之权,双方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经调取在王某诉李某、某物流公司民间借贷案庭审笔录,刘某作为李某的证人出具不实书面证言,经庭审质证已被揭穿,刘某以同一套说辞提起刑事控告缺乏事实依据。

3.王某和李某之间互有借贷关系,也共同入股逸宏物流公司、合伙经营柴油生意等,相关生意未进行结算、分配,王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债权,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即便王某存在篡改事实基础、法律关系的行为,鉴于其与李某确存在民事纠纷,其行为也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型的诈骗犯罪。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376号高云虚假诉讼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存在民事法律纠纷的行为人,部分篡改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行为人本身享有诉权,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判断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如不存在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样,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也应当作如此的实质性判断,即便王某篡改了部分案件事实,其诉讼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犯罪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

4.对李某的品格进行质疑,削弱其指使下报案行为的公正性。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成果。

四、辩护心得

1.细致梳理案情。本案报案人控告的事实虽然较为简单,但双方矛盾争议需要置于更长的时间尺度予以考量。王某和李某资金往,时间夸跨度长、笔数多、关系复杂,且双方诉讼争端多,对以上情况有全面了解才能在对本案的事实作出正确、客观的认定。

2.积极取证,提交证据,推翻不实控告。

3.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本案中虚假诉讼是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虚假诉讼的诈骗的犯罪构成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划清刑民界限,才能得出正确的法律评价。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社网原创或收集发布,转载自互联网,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beishe.com/news/28504.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