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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非吸案:主审法官不准许家属作辩护人后被告向检察院申诉控告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7:37:1547

纠正违法监督审判申请

申诉人(控告人):张三,曾担任深圳市HTJ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号:清检刑诉【2023】***号。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手机号:

住址:

被控告人1:王五,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主审法官

被控告人2:赵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案公诉人

控告事项

控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五(被控告人1)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六(被控告人2)在审理申诉人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起诉书号:清检刑诉【2023】***号),违反《刑事诉讼法》剥夺申诉人(本案被告人)委托近亲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侵犯申诉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

请求维护申诉人的诉讼权、辩护权,纠正本案审判程序中违法,准许申诉人的妻子李四作为申诉人的辩护人,请求更换本案公诉人和主审法官。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及申诉人的妻子李四接受深圳市HTJ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先后担任该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负责人。

深圳市HTJ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出处置非法集资决定后,就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发布非吸立案通报,随后深圳市公安机关通知淮安市公安局开始对深圳市HTJ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进行非吸立案。申诉人张三作为涉案分公司的前负责人,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六(被控告人2)以“涉嫌非吸犯罪”为由起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书号:清检刑诉【2023】***号),本案主审法官为王五(被控告人1)。

申诉人被起诉至法院后,2023年6月9日申诉人向本案主审法官(被控告人1)递交了请求增加妻子李四作为辩护人的申请书,同时又向法官递交了申诉人与李四的夫妻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023年7月11日本案主审法官电话通知申诉人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九点半准时到法院面见主审法官,并告知申诉人届时将对申诉人妻子能否做为申诉人的辩护人进行会商并做出决定。

申诉人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九点半到达法院并参加了由主审法官王五和本案公诉人赵六(本案公诉人)以及法官助理(负责对记录)组成的会议,最终主审法官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做出了不准许申诉人妻子作为辩护人的决定。本次会商中,公诉人以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妻子都是涉案分公司负责人并且申诉人妻子提供了申诉人非吸犯罪的口供证据,认定申诉人妻子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以此为由要求主审法官驳回申诉人要求妻子作为自己辩护人的申请,主审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场做出了不准许申诉人妻子作为本案辩护人的决定。

申诉人认为公诉人的意见与主审法官做出的不准许申诉人妻子作为辩护人的决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让妻子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侵犯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为此向你机关提出纠正本案程序违法监督审判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第(六)项与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申诉人与妻子李四都曾受总公司委托担任过涉案分公司的负责人(申诉人是前负责人,妻子是后负责人),申诉人妻子的供言被公诉人作为对申诉人进行定罪的证据,又被公诉人认定是和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申诉人的妻子都有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的权利。

申诉人妻子没有被判刑,也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应被剥夺刑事辩护权。

本案公诉人如果认定是申诉人涉嫌个人非吸犯罪,申诉人的妻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自然有资格为申诉人辩护。本案公诉人如果认定涉嫌单位犯罪,申诉人的妻子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与申诉人一样都有资格为自己单位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作为辩护人,申诉人妻子是分公司负责人,既使不考虑夫妻关系,也可以代表分公司自己推荐自己作为申诉人的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申诉人的妻子作为申诉人(本案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被允许作为辩护人。

基至上以事实和理由,申诉人认为本案公诉人与主审法官所做出的不准许申诉人妻子李四作为辩护人的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诉人与主审法官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委托近亲属辩护的权利,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

申诉人控告本案主审法官王五(被控告人1)与本案公诉人赵六(被控告人2)在办理申诉人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号:清检刑诉【2023】***号)一案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剥夺申诉人(本案被告人)委托近亲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侵犯申诉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请求对他们进行违法纠正和审判监督。请求维护申诉人的诉讼权、辩护权,纠正本案审判程序中以上违法,准许申诉人的妻子李四作为申诉人的辩护人参加庭审辩护,更换本案公诉人和主审法官后再审本案。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科)

申诉人(控告人):

日期: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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