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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申诉信息,牵出虚假劳务虚开发票刑事案件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7:05:2746

原标题:个税APP申诉信息,牵出虚假劳务虚开发票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H市税务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4月21日对J人力资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并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上的653余条申诉信息受理及反馈情况登记明细信息(异议申诉信息明细表)进行了分析、筛选、汇总如下:

(1)个人申诉身份被冒用的渠道主要为互联网web和移动APP,其中申诉结果核实为“申诉属实”的有636条,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39%;“申诉不属实”的有3条,为“已撤销申诉状态”的有14条。

(2)从未在被查企业任职的个人有639人,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85%。这些被冒用身份的个人核实的主要反馈信息为“本人从未在该单位任职”、“本人不认识此公司,从未就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盗用。且从未听说过该公司。”、“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过也不知道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等各种未任职的信息。”;在被查企业“曾经在职”的有14条信息,占所有信息的2.15%,具体反馈结果主要为“没有印象任职此公司,也有可能任职,但现在确定不在此公司工作”、“曾被委派深圳市妈湾电力检修公司工作,是否是这个单位本人不是很清晰”、“从未在此单位任职,不知为何会出现。”、“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离职。不知道怎么还有这个单位信息。”等一些不确定信息。

2、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向下游企业开具与其生产规模不匹配的发票。

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查询,J人力资源公司2018年11月、12月仅代扣代缴了征收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4271.14元,没有劳务报酬所得方面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仅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记录,扣缴人数仅为1人。

3、资金往来异常,抽查异常资金发现资金回流

查询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205******0351。及J人力资源公司在上海注册开户的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户3100*******5226及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6216******334的资金流水进行检查。通过对上述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抽查发现该企业与多家餐饮公司、娱乐公司有资金往来。同时发现相关公司将款转入J人力资源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当天或次日以原票面金额转入到股东吴某君的个人银行卡后再转入其他个人银行卡。如2018年1月3日13:37:32上海Y有限公司向J人力资源公司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转入230000.00元,2018年1月4日15:44:05从对公账户又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将230000.00元转入J人力资源公司的监事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最后2018年1月5日13:38:03吴某君又将230000.00元转入贾某菊的个人工商银行卡6212*******9430上,摘要为“鱼非鱼”。而“鱼非鱼”为上海Y有限公司的“LOGO”标志,从而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同样的模式形成资金回流日期有2018年1月15日11:16:3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2月1日13:53:58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3月2日16:04:5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

综上所述,J人力资源公司在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信息,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且已经走逃失联,同时发现多笔资金回流,向下游企业上海Y有限公司开具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第一条,认定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合计向下游上海Y有限公司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税额15917.2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七条虚开普通发票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J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明税解析

本案中,J人力资源公司冒用639名个人的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向下游企业开具与其生产规模不匹配的发票,存在资金往来异常、资金回流等虚开发票常见证据。

自个税APP上线运行后,自然人可通过APP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并提出申诉。随着个税APP功能越来越强大,自然人纳税人可随时掌握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发现有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可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税提示企业纳税人,应加强内部财税合规管理,避免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人力资源公司等渠道,冒用其他身份信息,虚构劳务雇佣等虚假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一经税务机关发现,不仅面临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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