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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检察院举行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

adminer2024年01月31日 16:28:3450

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中,为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6月11日下午,乐山市检察院就谭某某刑事申诉案在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中邀请了5名代表参与听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海平主持听证会,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检察官、原案承办侦查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均到会参加。

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9年7月29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案被害人、申诉人谭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听证会上,主持人介绍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询问申诉人以上受邀人员是否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表示无利害关系,不申请。书记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宣布听证会纪律。

主持人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诉讼程序,申诉人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了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侦查员介绍了案件侦办的基本情况,原案承办检察官对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向原案承办侦查员和检察官提问,对有争议的问题并补充发言。

五位听证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提问,在充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休会进行单独评议。复会后听证员代表宣布了听证员集体评议结论,建议维持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乐山市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和听证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将依法作出审查决定。(陈杨 何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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