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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对已判决的医疗纠纷,可就尚未获赔的损失提起再次诉讼

adminer2024年01月30日 16:01:2249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由我院x61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原告目前存有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评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营养期24个月。原告就尚未获赔的损失提起本案诉讼。

二、患方观点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因高血压病住院,建议治疗好转,离院。出院后原告病情加重,先后于x市x医院、SJ医院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急性脑梗死未早期规范诊治至病情加重后再次就诊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至同等范围。

原告早期实际产生的费用已由x61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原告就后续费用及进行伤残鉴定后确定的各项损失,按法院之前认定的35%赔偿责任比例计为306964.35元,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支持。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在x618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护理费、家属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医疗损害鉴定18000元已经赔付,对于伤残赔偿金因作出判决时伤残鉴定结果未出,因此未予赔付,我方同意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付伤残赔偿金,对于已经赔付的不再重复赔付。

四、证据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x省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予以采信

五、庭审意见

1、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

2、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经鉴定为长期、部分护理依赖,其出院后护理费可暂按10年计算为56232元/年(2022年x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0年×50%=281160元;

3、营养费为30元/日×365日/年×2年(24个月)=21900元;

4、残疾赔偿金为43051元/年(2022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516612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5年计算为28438元/年(2022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6人×60%=14219元;

6、鉴定费12050元;以上共计845941元,应由被告按35%比例赔偿原告296079.35元。

7、另,考虑到被告医疗过错程度及原告五级残疾的后果等因素,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原告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痛苦的赔偿,在认定其数额的过程中已考虑到原告的过错程度,不应再按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8、因x618号判决中已综合认定原告交通费及住宿费,本案中原告再次主张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于赔偿原告唐某艳各项损失296079.3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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