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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哪份才算真

adminer2024年01月25日 19:23:07101

在生活中

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会签订买卖合同以便合作可以按约进行

那么当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合同时

该以哪份合同为准呢?

案情回顾

近日,土右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究竟哪一份合同才应当被认定为应当实际履行的合同呢?双方为此产生分歧。

原告诉称,2022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合作并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总价36.5万元购买原告 5台农机产品,首次支付定金31.5万元,机器设备交付前支付剩余5万元。

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交付农机,但被告未如约给付剩余5万元款项,基于此,双方就剩余款项的支付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于 2022年9月30日前将剩余设备款打到原告指定账户,如到期未付,被告愿意另行支付原告10000 元的违约金。

后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2万元,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3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机购销款30000 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实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双方曾于2022年9月3日签过第一份合同,合同价款为250000元。被告对欠款30000元予以认可,但对违约金10000元不予认可,因为被告所述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

经审查明:原告承认2022年9月向被告交付A收割机1台(价款20万元)、B拉运车1台(价款5万元),货款总额为25万元,被告支付货款22万元,剩余3万元未支付。庭审中,原告出示双方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中约定交付的农机具均未实际交付被告;被告出示的2022年9月3日签订的第一份同中,A收割机1台、B拉运车1台均已交付被告,该合同价款为25万元,且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

辩法析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分别提供的合同哪份为实际履行的合同。

首先,从标的物看。原告自认向被告交付的农机具为A收割机1台、B拉运车1台,该交付的货物为双方于2022年9月3日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原告并未交付2022年9月22日合同中的货物。

其次,从支付货款情况看。双方均认可合同实际交易总额为25万元,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22万元,剩余3万元未付,该金额为9月3日合同确定的金额。

再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2022年9月22日签订的合同中的标的物均未实际交付,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综上,双方于2022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标的物及价款均与履行事实相符,应当认定双方于2022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

故对于原告诉请的给付货款3万元予以认定并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1万元违约金,因本院没有采信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经庭审查明双方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2022年9月3日签订合同的标的物,且原告也自认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22万元,剩余3万元未付,所以认定2022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供稿丨审管办江海峰

文字丨杜思宇

排版丨高慧敏

一审丨杜思宇

终审丨乔瑞全、

2023丨第135期

原标题:《阴阳合同?哪份才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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