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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和构成要件

adminer2023年07月31日 12:39:57983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和构成要件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和构成要件,本文内容概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而恶意串通合同需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实施了损害国家或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下面请阅读具体详情。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北社网提醒注意,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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