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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adminer2023年07月31日 05:34:58507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文内容概述: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下面请阅读具体详情。

  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二、怎样做才属于合同上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各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一)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二)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XX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吗

  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一般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此人通常处于弱势,为了贯彻公平原则的思想,此第三人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到来自该恶意串通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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