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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adminer2023年07月31日 17:14:56463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本文内容概述: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之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原因。了解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如何区分对于实践中合同权利的运用和履行有帮助。下面请阅读具体详情。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的事实的为附款。阻止条件实现的可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而期限不可以阻止其到来。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三)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四)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三、附条件生效合同与附期限生效合同的规定

  (一)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在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中,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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